近日,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例,某政府采购项目,招标公示阶段,第一中标候选人被质疑业绩是否认定有效,原因是公示业绩的合同协议书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,未加盖单位公章,而合同条款约定的是“经双方签字、盖章后生效”。签字、盖章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,若合同中签字、盖章不全,那么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?结合笔者对这个案例的处理过程,笔者谈谈个人观点! --窦汝良
一、何为无效合同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同法》)第五十二条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